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税务统筹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 77 次
文章ID:31429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2011.01.08 发布 2011.01.08 实施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文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31429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征收 教育费附加 暂行规定 2011 修订
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税务统筹 热门文章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397次浏览
    2024-04-08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296次浏览
    2024-04-08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修正)
    288次浏览
    2024-04-08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2)
    279次浏览
    2024-04-0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
    225次浏览
    2024-03-21
    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过渡)(2022)
    222次浏览
    2024-03-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
    217次浏览
    2024-03-24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
    187次浏览
    2024-03-2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186次浏览
    2024-04-0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8)
    183次浏览
    2024-04-02

    相关文章推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修正)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公司法(2023修订)

    公司法(2005修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20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已废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修订)(已废止)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