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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自带车的“送货小哥”,算平台服务商的员工吗?法院: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5-08-29
浏览 1 次
文章ID:49270

自带车的“送货小哥”,算平台服务商的员工吗?法院: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开自己的车进行配送,按配送订单数量结算报酬,这种看似“灵活”的工作模式中,司机与平台服务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自有车辆的司机与团购平台服务商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当向罗某支付另一倍工资,并返还其被扣除的工资(保证金)。

⬛ 案件回顾

某科技公司为“多多买菜”平台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2021年1月,罗某通过下载“多多买菜(司机端)”手机软件,注册成为平台司机,并提供自有车辆为某科技公司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根据软件上统计的配送订单数量,采取每件0.2元或每个团点2元的标准,按月无底薪与罗某结算报酬。其间,某科技公司对罗某进行考勤记录及工作考核,要求罗某严格遵守平台规定,按照平台显示的货物数量、配送时间和路线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没有为罗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罗某在该公司一直工作至2022年4月初。2022年9月,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金、支付加班工资等。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差额工资并驳回罗某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鹤山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某科技公司对罗某的工作内容、休假制度、服务要求、薪酬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与奖惩,可见双方存在隶属性。其次,罗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持续性劳动,该公司采用定期支付方式结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周期及结算方式。第三,罗某从事的主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核心业务,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罗某支付另一倍工资,并返还罗某被扣除的工资(保证金)。一审宣判后,罗某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平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运而生。“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如何正确厘清平台、平台服务商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亟须解决的新问题。提供自有车辆的司机与团购平台服务商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准确把握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两大实质内涵,从司机与平台、平台服务商之间的隶属性、报酬结算方式、劳动内容三个维度进行审查。本案客观公正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划分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助推新业态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粤康 丁洁

该文章《自带车的“送货小哥”,算平台服务商的员工吗?法院: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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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劳动合同 员工 劳动关系 法院 书面 送货小哥 平台服务商 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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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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