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论是在行政处罚领域还是在刑事制裁领域,均实行内幕交易推定制度,极大地减轻了证券监管机构和检察机关的负担,带来了案件的激增,却未带来股市繁荣。相反,不少被推定人并不服“判”,因此需要对内幕交易推定制度进行反思。
我国的内幕交易推定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内幕交易推定,是指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规定的情形,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则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我国目前通过司法解释或纪要,实行“联络接触+交易”型内幕交易推定,即根据关系或联络以及交易行为而推定其知悉内幕信息。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有的规范是否属于推定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如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质上是一个推定条款但并未明确;第二,内幕交易推定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不够审慎,不区分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排除利用内幕信息正当理由制度,个人投资者难以企及;第三,涉嫌违反无罪推定或诚实推定原则。
我国内幕交易推定制度的完善
第一,对于确需保留的内幕交易推定,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确需保留的内幕交易推定,仅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特定主体,推定其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后进行交易的,即推定其利用内幕信息。对此,应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予以明确。
第二,明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并明确知悉利用推定。
第三,废除“密切关系人+交易”型及“联络接触+交易”型内幕交易推定。将知悉内幕信息的推定仅限缩于现行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之内。对于一般主体的内幕交易推定应予废除,其内幕交易应由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第四,监管部门制定明确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细则。建议监管部门制定明确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细则,避免“不教而诛”,尽量满足投资者、交易者合法的交易需求。
结语
古人认为,无辜者受到保护比违法者受到惩罚更重要。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执法能力有多强,都不可能使所有违法者都受到惩罚。内幕交易逃脱惩罚的危害,与冤枉无辜者的危害相比,后者更大,因为这会使广大的投资者丧失信心,不利于活跃二级市场。慎用推定,收缩推定,废除“密切关系人+交易”型及“联络接触+交易”型推定,同时,给正常的交易需求以出口,尽量采取疏导的措施,才能有一个活跃而有序的资本市场。
来源:《政法论坛》2025年第5期 | 作者: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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