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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股东退股 |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退出公司有多难?

发布时间:2024-03-30
浏览 451 次
文章ID:31728

股东退股 |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退出公司有多难?

王永利律师

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对公司而言,它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也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对股东而言,它是股东出资、享有相应权益的体现,也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

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

新修订《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不等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股、回购、减资三种方式退出公司,此外,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清算程序结束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也算是退出公司的一种途径。

但客观地说,出于公司稳定性和永久存续特征的考虑,除了股权转让相对容易外,其他几种方式都设计了非常苛刻的条件和程序,新《公司法》下,小股东要退出公司依旧很难。

一 股权转让

难易指数:★★★★☆

有限公司虽然具有资合性,但因股东人数较少,相互之间均有一定了解,因此也具有人合性,为维持公司股东间彼此信赖、公司正常运转的需要,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但相对而言,股权转让仍然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

如果受让方是也为公司股东,可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只要能找到交易对手,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基本没有障碍。

问题是,现实里经常有股东出让股权,但找不到买家。

二 回购股权

难易指数:★★★★★

股东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但《公司法》设定的条件现实里很难出现,我们来看看第89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可见,股东要退出公司,必须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情形之一,而这些情形在公司存续期间一般很难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允许股东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减资行为,因此,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司减资制度的约束。

第161条对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也规定了相同权利(第二项略有不同,为“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此为新增内容。

此外,第89条增加了以下内容作为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细化落实,这一款也很难实现。

三 减资

难易指数:★★★★★

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实现股东的退出,实际上是公司回购了股东的出资,也即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退出的目的。《公司法》第224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做出了强行性规定,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担保事宜,公告等,周期比较长。

可见,减资也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

四 解散公司

难易指数:★★★★★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第229条,有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因行政命令而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实际上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当然,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程序比较复杂、冗长。

此外,《公司法》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具体情形有: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当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公司股东或董事出现僵局时,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矛盾,就会尽可能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除了前述几种办法,第219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这种情况现实里极少遇到。

所以,最好的做法是未雨绸缪,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该文章《股东退股 |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退出公司有多难?》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3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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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 股东 公司法 退出 退股 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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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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