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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股权纠纷 | 经营者家事纠纷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问题梳理

发布时间:2026-04-19
浏览 1 次
文章ID:52440

股权纠纷 | 经营者家事纠纷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问题梳理

在很多人眼中,商事法庭是处理公司、合同纠纷的地方,充斥着精确的数字和严谨的法条。而家事法庭则关乎夫妻情分、父母子女,更具人间烟火气。但在现实中这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夫妻共同创业企业变成“爱情的结晶”;家族企业传承,股权变成“亲情的试金石”。当家事遇上商事,案件矛盾相对集中,亦影响业经营。从审判实务经验出发,总结经营者家事纠纷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问题,为企业经营者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Part1

股权分割——夫妻关系变动中的公司治理危机

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人合性。目前无法直接登记夫妻共有股权,而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属性。财产权(如分红、转让款)属于夫妻共有,但身份权(如表决权、管理权)原则上应由登记股东行使。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法院应审查股权出资来源。在夫妻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若股东以婚后共同财产出资,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夫妻共有股份分割时常见问题之认定

01 价值补偿——按照净资产为基数整体分割

登记股东从出资时起就对配偶负有价值补偿义务。离婚时若无法达成新协议,优先由登记股东向配偶支付折价补偿。计算基数以公司净资产为准,即资产减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若公司亏损,配偶或无法实际受偿。实践中,确定净资产需要审计评估,但往往因公司不配合而陷入僵局。此时,法院可依据现有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综合认定。

02 债务分割——明确三主体责任

实务中必须厘清三种责任:①共同出资人责任——未登记股东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②登记股东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向公司承担;③经营层责任——担任董监高产生的个人职务责任,以个人财产承担。这三种责任在审判中极易混淆,特别是当股东配偶在公司任职时,债权人常主张其参与经营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配偶仅任职并不当然导致连带责任,需结合公司类型、财产混同情况、债务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

03 身份取得——回归公司组织法程序

如果双方坚持分割股权本身,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须遵守减持规定。

(二)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其他须注意问题

01 登记方擅自转让股权,配偶如何追回

股权不同于其他财产,配偶欲追回股权,须证明交易相对人与登记方恶意串通,否则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02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对离婚股权分割的影响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带来三大变化:①股权转让取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保留优先购买权规定;②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未按期出资可能丧失股权;③限期认缴制下,未实缴股权分割后受让方须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变化要求当事人在分割股权时必须更加谨慎。特别是针对股东失权制度,若持股方故意不缴纳出资,导致股权被注销的,配偶将无法分得任何权益。

Part2

代际传承——家庭意愿与企业治理的利益平衡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90条、第167条分别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增设了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股东资格继承与财产权益继承不同。财产权益(如分红、转让款)依法由继承人享有,公司不得剥夺;但股东资格(如表决权、管理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有例外规定。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导致股东去世后继承人能否直接成为股东产生纠纷。

(一)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继承

01 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限制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排除继承,应支持股东资格继承。但是结合公司章程整体体现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以及如果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其他股东退出公司的后果,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系公司章程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公司章程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推知排除继承的意思,但必须同时保障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原股东继承人若不能成为股东,仍有权要求公司按公允价值回购股权。

02 公司章程限制继承的合法边界

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继承人不能进入公司成为股东”,但必须配套财产退出机制——如公司回购、其他股东受让,且价格须公允。

(二)股权继承中的公司解散风险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了公司僵局认定标准,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针对其他途径穷尽的认定,股东须举证曾尝试协商、股权转让等替代方案。常见的“其他途径”包括:提议召开股东会协商、提出股权转让方案、申请公司回购、请求第三方调解等。

Part3

制度工具——公司章程、夫妻协议、信托等协同治理

(一)公司章程:规范治理企业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防范家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可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设特别规定。

离婚场景:公司章程可预设“离婚退出机制”——如规定股东离婚时,股权须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优先回购,避免配偶直接成为股东。但需注意,该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应保障配偶获得公允对价。

继承场景:公司章程可明确“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继承人只能获得股权财产价值”,并规定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以净资产为基础)。

(二)夫妻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边界

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是明确股权归属的有效工具。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持股一方可与配偶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股权及增值为个人财产。但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 文:胡玉凌 许荷宜

该文章《股权纠纷 | 经营者家事纠纷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问题梳理》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5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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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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