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肖某入职某按摩公司,岗位为按摩师,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8月某按摩公司主张对肖某进行按摩手法考核,肖某未通过考核,某按摩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按摩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手写内容、肖某签名确认的《收条》载明:“今收到某按摩公司所有工资如下,未考核通过被开:……本人全部领清。”9月,肖某请求确认2023年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间与某按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拖欠工资等共计33000元。
二审法院查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3起,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共计23起案件。肖某在三年内辗转13家公司,最短工作时间仅为10天,多份工作时长不满一个月,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等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向用人单位索赔金额从数千元至十余万元不等,远超正常工资收入。
来源: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之案例5
二、争议焦点
肖某的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索赔请求能否被支持?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无论在就业单位选择、更换工作频率、发生争议周期,还是在提起诉讼比例、行权路径选择、法律知识掌握等方面,均强于一般劳动者。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系统分析,肖某每次离职后旋即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正常工资收入。肖某为牟取超额利益,蓄意制造纠纷,扰乱正常用工秩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故改判驳回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等诉讼请求,仅支持加班费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例评析
本案从肖某对就业单位的选择、更换工作频率、仲裁周期等多角度综合判定其行为模式,系统确立“劳动碰瓷”行为的司法识别规则与规制路径。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不以实质就业为目的,故意挑选管理存在疏漏的中小型企业,制造纠纷,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等事实的发生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以索取高额赔偿。
我国劳动法中所确立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等制度,旨在倾斜保护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而对于明显背离劳动法宗旨、助长司法资源的非必要消耗的“劳动碰瓷”行为,应进行必要的司法规制。同时,企业也应规范用工,及时弥补管理漏洞,共同构建诚信健康的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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