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C2024041200692)
【最高院回复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57条、现行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与其股东互为独立主体,个别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并不当然一致。民事诉讼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公司个别股东不能当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死亡的,可以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人民法院应通知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及时确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人员(以下简称诉讼代表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诉讼代表人或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继续参加民事诉讼。诉讼文书首部载明诉讼代表人或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并在文书审理经过部分简要叙明法定代表人死亡情况及确定诉讼代表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
2.如公司书面同意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诉讼代表人,且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人的人选确定方式有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章程规定指定诉讼代表人;如公司章程对此无规定,人民法院依次在下列人员范围内指定诉讼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股东。
3.在公司确定诉讼代表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如果公司有诉讼代理人,不影响庭审、送达等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如果公司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同意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诉讼代表人,且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可以此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根据民诉法第15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间内,公司采取确定诉讼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措施消除不可抗拒事由的,恢复诉讼。
4.在合理期间内,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消除中止诉讼事由,法定代表人死亡的公司是原告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定代表人死亡的公司是被告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裁判文书中首部不列已死亡的法定代表人,在裁判文书审理经过部分,简要叙明法定代表人死亡、中止诉讼、恢复诉讼的过程及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情况。5.前述合理期间,自法定代表人死亡之日起算,不少于30日。
回复人:刘崇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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