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自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可规定认缴出资期限,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那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也即2024年6月30日前注册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如何履行出资义务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八条第一款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过渡安排,根据该条款可知:
一、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二、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应进行调整,调整后最晚出资期限为2032年6月30日。
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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