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社保 ||劳动者自行承担社保费用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 2 次
文章ID:49036

劳动争议-社保 ||劳动者自行承担社保费用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 案情简介

钟某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在山东某物业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钟某以其系失业人员的名义自行缴纳了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应由山东某物业公司缴纳的医疗保险6376.59 元、大额医疗救助252元及护理保险39元。现钟某要求山东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自行承担的上述社保费用。

⬛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钟某是否有权要求山东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自行承担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本案钟某在山东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因物业公司未履行为钟某缴纳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及护理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钟某自行承担了该部分社保费用,产生了财产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将其应承担、已由钟某垫付的部分(共计6667.59元)赔偿钟某。山东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在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漏缴、断缴社保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自行垫付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该文章《劳动争议-社保 ||劳动者自行承担社保费用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036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赔偿 劳动争议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社保 担社保费用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18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298次浏览
    2024-05-16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77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31次浏览
    2024-05-28
    离职协议书范本
    221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法(2018修正)
    208次浏览
    2024-05-28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05次浏览
    2024-06-19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05次浏览
    2024-05-16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01次浏览
    2024-06-17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183次浏览
    2024-06-17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年假 ||年假未休“过期作废”?有人获赔2.9万元!如何规避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工伤 || 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工伤补偿协议”后,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劳动争议- 调岗 || 从总监岗位调到前台工作 从总部派到偏远地区工作——员工遇到不合理调岗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退休 || 退休时间认定,身份证与档案谁说了算?

    劳动争议-工伤 || 判例:工作期间外出抽烟被车撞伤,法院:吸烟是为了提神,属工作原因范畴,工伤!

    劳动争议-试用期 || 试用期不用签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4个痛点!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