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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合伙企业 | 合伙人分手,营销账号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5-07-21
浏览 4 次
文章ID:49070

合伙企业 | 合伙人分手,营销账号该归谁?

眼下,直播、短视频等业态迅猛发展,依靠新媒体平台获取粉丝和流量,扩大自身影响力,已成为电商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随网络账号的流量价值与日俱增,围绕账号归属问题引发的新类型争议频频发生,特别是遭遇员工离职、合伙人“分手”等局面时,就可能导致网络账号出现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粉丝数超70万的抖音网店账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依法判决案涉账号的合法使用权人为某服装商行,而非实名认证人。

案情简介:以母亲身份证申请账号用于电商运营

2020年,小黄与某服装商行员工小李合作开展电商销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由小黄负责抖音平台的运营。同年8月19日,小黄的母亲陈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注册了案涉账号,并将其交由小黄使用。之后,该账号绑定了抖音店铺“某服装商行”,并由该商行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完成商家资质认证。

两年后,小黄与小李终止合作,案涉账号仍由服装商行使用。到2024年,小黄与服装商行就该账号实名认证人解绑和变更事宜多次交流未果,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商行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抖音账号使用权。

裁判结果:拆伙后诉请返还抖音账号获一审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抖音账号由陈某实名注册认证,曾交给其儿子小黄使用。小黄和小李合作经营期间,上述账号用于二人的服装买卖业务经营,但二人散伙时,对于案涉抖音账号使用权权属问题并未有明确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而服装商行继续使用该抖音账号,未取得陈某的授权许可,于是判决支持陈某的诉求。服装商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服装商行提供了案涉抖音账号的动态信息,显示该账号注册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开设店铺时间为2020年9月1日,“注册目的就是由服装商行开设抖音店铺进行网络宣传推广,并非为陈某个人使用。”据服装商行陈述,根据抖音平台规定,案涉账号可以更正实名认证人,但陈某认为,其完全拥有案涉抖音账号的权利,没有义务配合办理实名认证人的更正事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网店账号等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网络账号,在其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账号使用权归属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抖音用户注册的账号系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抖音账号的使用权归属应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在无明确约定时,应综合考量账号的注册过程、账号实际使用及运营情况、实名认证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等因素,并兼顾实名认证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对账号使用权归属作出认定。

认证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权属如何认定

二审法院从五个方面,对实名认证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权属进行了认定:

一是从账号注册情况看,其注册目的即进行服装商行的销售活动,该账号的前三个字母与服装商行名称的首字母相符;该账号注册不久即绑定了服装商行抖音店铺,店铺商家资质上传的也是服装商行的工商营业执照;自该账号注册之日起,服装商行就通过该账号绑定的店铺进行网络销售。

二是从账号使用情况看,陈某从未自行使用账号。小黄与小李终止合作后,小黄仅要求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并未提出此后账号使用权人应为陈某。小李也表示只要平台政策允许,同意变更实名认证人,但从未承诺返还账号。之后,案涉账号一直由服装商行使用以从事经营活动。可见,服装商行继续使用案涉账号符合账号注册关联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从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看,小黄和小李为服装商行的经营而使用了陈某的个人信息注册该账号。至本案诉讼前,无证据证明陈某本人对于服装商行使用该账号提出过异议,印证了陈某实际已同意服装商行使用该账号。

四是从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看,案涉账号现有粉丝数70余万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由服装商行多年运营积累形成,陈某仅提供了实名认证信息,未对账号价值的形成作出其他贡献。如将账号使用权返还给陈某,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五是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看,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包含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陈某有权要求服装商行在平台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实名认证信息,或另行通过司法途径修改认证信息,且服装商行亦同意配合更改。认定账号的使用权归服装商行,不会侵犯陈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案涉账号的合法使用权人应为服装商行。

法官说法

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相关权利归属的认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网络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应综合考虑账号的注册过程、账号实际使用及运营情况、实名认证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等因素,还须同时兼顾实名认证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法官提醒,用户在注册和使用平台账号时,应详细了解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特别是对粉丝数量较大、流量价值较高的商业运营账号而言,为避免出现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争议,涉事各方可事先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就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进行细化约定。同时,根据平台规则,针对不同的账号做好内部管控流程,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维佳 李心怡 艾家静

该文章《合伙企业 | 合伙人分手,营销账号该归谁?》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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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销账号 合伙人 合伙企业 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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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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