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辞职无门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干涉”“家事”判决涤除登记?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诉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给出了肯定回答,依法判决某公司办理李某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
⬛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家族企业,成立于2010年9月15日。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行使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等权力;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之中,金某年龄最长,辈分最高,其虽未被选任为执行董事,却长期行使执行董事职权。
2015年6月21日,金某主持的股东会任命李某为某公司“老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经理。2015年7月2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期3年后,某公司未再变更经理、法定代表人。2025年2月28日,金某签发文件载明“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结构,经公司董事长研究决定,免去李某经理职务”。
之后,李某向某公司及某公司的全部7名股东书面申请辞任法定代表人,金某同意其申请并多次通知召集股东会,拟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股东会均因人数不足未能召开。2025年4月7日,李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办理李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
建始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解除委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的通知或申请到达公司,就产生解除委托的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某公司股东会2015年6月21日任命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其任期已届满,其申请辞任法定代表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某公司应当遵照其意愿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鉴于某公司在近一年时间里,无法通过股东会等公司内部程序,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李某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遂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办理李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多年以来,许多法院基于公司自治的理论,不愿介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等“私事”,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难。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再88号案件的判决书中指出的,原告“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则原告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该判决为人民法院解决“法定代表人辞职难”提供了指引。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为人民法院介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事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为人民法院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裁判文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更新审判理念,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穷尽内部程序,仍然辞职无门而诉求变更或者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且其辞任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如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后,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法定代表人诉请变更登记)的,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任期已届满,其要求涤除辞法定代表人登记,且不存在法律禁止涤除登记的情形,仅因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未能如愿,其在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后仍然辞任无门进而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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