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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员工住院未请假,出院即入职其他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6-20
浏览 5 次
文章ID:48998

员工住院未请假,出院即入职其他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员工受伤后未办理请假手续,痊愈后也未回单位复工,能否视为自受伤之日起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关系应认定何时解除?

如何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有何区别?

⬛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小李在用工单位某旅游公司从事绿化工作, 工资由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发放。

2023年4月6日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023年6月30日出院。2023年9月入职其他公司。

2024年3月,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小李和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4年5月13日,某旅游公司出具单方工作证明:由于小李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区域作业,故已离职。

2024年10月1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小李的仲裁请求。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李在该公司的工作期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6日。

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发生后,小李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应当认定被告自事故发生当天主动离职。

小李辩称,住院期间用工单位某旅游公司曾看望过,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应是知晓其住院的事实,应自仲裁之日解除劳动关系。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过庭审质证,结合用工单位的证明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小李的入职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报告需要请假住院存在一定过错,小李自2023年9月私自入职其他公司,终止与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小李辩称自仲裁之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采纳。

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和某旅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在小李未按时来用工单位处上班,用工单位未向用人单位反馈不符合常理,用人公司与用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催告小李前往公司上班,且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无论小李是因何原因负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主张事故当天劳动关系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

小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并于2023年6月30日出院,病愈过后未前往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或第三人处上班,亦未补充请假手续。法院认定,自出院之日解除劳动合同,即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2023年6月30日。

综上,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小李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及需遵循一定的解除程序。在劳动者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双方之间没有履行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应当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不存在。这并非否定了若劳动者主动离岗、不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相对于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的主导和优势地位,其更应当承担更多的管理义务,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受伤后迟迟不复工时,应当采取积极管理措施,例如,通过发送上班催告、返岗通知等措施,若仍无法取得劳动者的回应,可以再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如了解到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入职上班,可以按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转自:湖南高院公众号 | 作者:晏可慧 | 来源:湖南法制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编辑:陶子

该文章《员工住院未请假,出院即入职其他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如何认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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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解除 公司 员工 劳动关系 请假 入职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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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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