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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社保 | 公司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由此继续产生的社保费用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5-07-26
浏览 1 次
文章ID:49141

劳动争议-社保 | 公司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由此继续产生的社保费用谁来承担?

⬛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定某(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

2024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至2027年3月。

2024年8月,定某向某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结清所有工资、报销,并补缴2024年2月至7月的社保、2024年6月至7月的医保、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年9月,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定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一、某公司向定某支付2022年9月工资4000余元、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工资4万余元;二、某公司向定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三、定某与某公司于2024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1月,该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将定某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一、公司无需向定某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工资4万余元;二、公司无需向定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三、定某于2024年7月份离职,但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某公司为定某一直缴纳医疗保险至2024年10月,在此期间公司及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医疗保险费6000余元均应由定某承担。

定某辩称,自己在2024年1月至7月已为某公司提供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未及时足额向自己发放劳动报酬,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在明知定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为了公司开展业务而为定某补缴社保,自己多次要求公司进行社保减员,公司均不予以处理,所产生的费用自然应当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某公司与定某均认可2024年1月至7月定某为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对于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存在异议。某公司先后提交两份工资表用以证明定某应发工资,该两份工资表工资构成及扣款情况均存在差异,且工资表中工资水平与定某2023年工资水平差距较大,某公司未提供证据对产生的差异加以证明,故法院对某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予采信。

关于某公司为定某缴纳的2024年8月至10月份的社保,某公司于2024年8月,收到定某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应于15日内为定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某公司未给定某办理相关社保减员手续,且在明知定某已离职的情况下怠于履行其法定的社保减员义务,仍为定某缴纳社保至2024年10月,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其要求扣除某公司为定某缴纳的社保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某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某公司应支付定某2024年1月至7月工资4万余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定某于2024年8月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诉称定某离职系因其2024年7月份存在旷工情况,某公司口头通知定某办理离职手续,定某并非被迫离职,对此某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该诉称内容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定某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某公司主张无需向定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某公司及定某均未就仲裁裁决中“某公司支付定某2022年9月份的工资4000余元及双方于2024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提起诉讼,故法院对上述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定某支付2022年9月份工资4000余元、2024年1月份至7月份工资4万余元;公司向定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双方于2024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社保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众所周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还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要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所以这么规定,是方便劳动者再次就业时,新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增员,避免因上一个用人单位迟延办理社保减员,而导致劳动者无法再次就业的情况发生,从而全方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离职后,依法及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未及时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也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以免影响再次就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 撰稿: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崔存星

该文章《劳动争议-社保 | 公司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由此继续产生的社保费用谁来承担?》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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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员工 劳动争议 离职 社保 减员手续 社保费用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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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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