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试用期 | 公司二次延长试用期,法院: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 1 次
文章ID:49207

劳动争议-试用期 | 公司二次延长试用期,法院:支付赔偿金

2022年10月,张伟入职星宇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后,星宇公司单方通知张伟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并于试用期满前与张伟解除劳动合同。张伟不同意延长试用期,提起仲裁,星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星宇公司诉讼请求,判决星宇公司支付张伟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 基本案情

星宇公司诉称,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后张伟自动转正,公司也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了张伟所谓的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故公司不存在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不同意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张伟辩称,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后,星宇公司并未告知其转正事宜,且要求其签订延长试用期变更协议,故星宇公司确存在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应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16000元,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应当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星宇公司与张伟约定试用期后又二次延长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张伟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星宇公司支付张伟延长试用期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判决作出后即生效。

⬛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供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相互选择的期间。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与自身预期相符;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针对试用期的时长与次数,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定试用期,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明确了相应的最长试用期限,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还应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通过发送“延长试用期考察通知”、签订“试用期变更协议”等方式,变相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或重新约定试用期。

关于违反试用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规定是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法律后果的规定,据此提示劳动者的是,一方面,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与其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可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改正,或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权益受损情况,通过行政救济手段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业已造成损害后果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具体数额以前述法律规定为准。

最终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试用期权益。对于试用期的时长、次数、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莫以损害劳动者使员工权益的方式追求短期利益,最终损害的将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发展前景,唯有知法、懂法、守法,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能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博

该文章《劳动争议-试用期 | 公司二次延长试用期,法院:支付赔偿金》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207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法院 赔偿金 延长试用期 公司 劳动争议 试用期 支付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18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298次浏览
    2024-05-16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77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31次浏览
    2024-05-28
    离职协议书范本
    221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法(2018修正)
    208次浏览
    2024-05-28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05次浏览
    2024-06-19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05次浏览
    2024-05-16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01次浏览
    2024-06-17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183次浏览
    2024-06-17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劳动关系中“违法解除”和“违法终止”的区别,你知道吗?

    劳动争议-试用期 | 试用期内被解雇,有补偿吗?

    股东责任纠纷 | 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问题解答

    高管责任 | 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股份承诺,一上市公司两名高管被判构成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借款 | 人民法院案例库: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成立后又在借据上盖章的,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如何准确理解适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

    劳动争议-用工主体 | 科学界定转包、分包、挂靠的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法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