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工伤 | 职工工伤医治康复,属医疗期还是停工留薪期?

发布时间:2025-09-17
浏览 1 次
文章ID:49326

劳动争议-工伤 | 职工工伤医治康复,属医疗期还是停工留薪期?

⬛ 案件快递

2018年4月,老耿入职某投资有限公司。入职后,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65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此后,双方续签合同,老耿岗位调整为建筑设计经理,薪资等也有所变动。

2022年2月10日,老耿因公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腰外伤。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老耿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治疗期间,三家医疗机构多次为老耿出具建休证明,从受伤之初的建休5天,到之后陆续的建休一周、两周、一个月不等,时间跨度从2月10日一直持续到8月8日。

让老耿没想到的是,2022年6月16日,公司向老耿出具《医疗期满未返岗且不同意调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公司认为: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老耿自2021年9月1日起便因腰椎疾病请假,至2022年6月,老耿病休累计已满6个月的法定医疗期。

公司曾提前发出《限期返岗通知函》,但老耿反馈身体状况不允许上班,且未返岗。公司还发出《医疗期满不胜任调岗通知函》,但老耿亦不同意调岗降薪。

因此,公司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不过实际支付的补偿金与通知函中的金额有所差异。

老耿认为:

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自己正处于停工留薪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操作。

于是,老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75677元,同时还主张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的加班费133692元,以及2020年和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关键问题,必须厘清两个概念: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时间段,其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单方援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受到限制,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期满。

而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期间,其长短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老耿已经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结合他的病历资料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22年2月10日受伤后至2022年6月16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一直处于治疗腰外伤和腰椎术后休养阶段,应认定为停工留薪期而非医疗期。

老耿原公司正是混淆了这两个重要概念,以医疗期满未返岗且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经计算,扣除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老耿有权主张的赔偿金为80171.62元。

关于加班工资,老耿提供了打卡记录,证明在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长期延迟下班的事实。虽然公司辩称未收到加班申请及报备,但在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并未要求老耿进行报备、审批后才能加班,且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从实际考勤来看,老耿延迟下班的工作应认定为加班。经核算,2021年6月之前的加班工资为47935元,2021年6月之后为27069元,共计75004元。

对于年休假工资,老耿在2022年申请仲裁,所以2020年的年休假未超过诉讼时效。老耿在2020年未休年休假,应获得1517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年他几乎未上班,无权享受当年年休假。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老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171.62元、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加班费75004元、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172元,驳回老耿其他诉讼请求和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不管是医疗期内,还是停工留薪期内,除员工过错或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医疗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不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因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提醒意义:

对劳动者而言,需明晰自身权益边界,如工伤后应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合同;遭遇侵权时应及时留存考勤记录等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理性维权。

对用人单位而言,务必准确区分“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适用范围,工伤职工治疗期间不得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合同;同时应规范加班审批制度,若未明确要求报备,实际考勤记录可能成为认定加班的依据。此外,年休假冲抵需有法律依据,知法懂法是避免纠纷的基础,依法用工、理性维权方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滨湖法院

该文章《劳动争议-工伤 | 职工工伤医治康复,属医疗期还是停工留薪期?》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326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医疗期 职工 停工留薪期 医治 康复 劳动争议 工伤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18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298次浏览
    2024-05-16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77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31次浏览
    2024-05-28
    离职协议书范本
    221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法(2018修正)
    208次浏览
    2024-05-28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05次浏览
    2024-06-19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05次浏览
    2024-05-16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01次浏览
    2024-06-17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183次浏览
    2024-06-17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劳动者过失 | 劳动者因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劳动者过失 | 员工工作过程中造成公司财物损坏,要赔偿吗?

    劳动争议-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确认 | 夫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遭辞退谁担责?

    劳动争议-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确认 |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 | 未签订劳动合同,团播主播算不算员工?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 | 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 | 离职时,八年工龄“缩水”至两年,劳动者遇“切香肠式用工”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 | 工龄22年,经济补偿算22个月还是12个月?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攻略:7种情形+申请流程+材料清单,超全细节一次看懂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提前擅自离岗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法院: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