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劳动者参与其他公司应聘考试,不应视为自动离职

发布时间:2025-10-16
浏览 1 次
文章ID:49378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劳动者参与其他公司应聘考试,不应视为自动离职

一、案情简介

莫某某于2022年12月1日入职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处,莫某某被派遣至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处工作。莫某某与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为莫某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未向莫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莫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63元。

来源:(2025)辽03民终1582号

二、争议焦点

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莫某某经济补偿金。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到期后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向莫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莫某某系主动离职,但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莫某某在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两年整,莫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莫某某经济补偿金5,126元(2563元×2)。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51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莫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到期后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向莫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未与莫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莫某某拒绝续签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均无异议,故一审判令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莫某某经济补偿金5126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自动离职,上诉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节,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参与其他公司应聘考试,认为被上诉人系自动离职,对此,本院认为,即便被上诉人参与应聘考试,但其并未向上诉人明确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参与应聘考试推断其系主动离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记事》及情况说明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经济补偿金无异议一节,经审查,上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记事》及情况说明仅显示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于2024年12月31日全部结清,并不包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协商内容,故上诉人根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记事》及情况说明主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拒付经济补偿的典型纠纷,核心争议为鞍山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裁判逻辑清晰: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劳动合同到期属法定终止情形,再结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因公司无证据证明莫某某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却拒绝续签”的情形,判定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同时,法院驳斥了公司“莫某某参与应聘即属自动离职”(无辞职意思表示,推定无依据)与“工资结清即无补偿争议”(工资与经济补偿属不同范畴)的抗辩,均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裁判既通过精准适用法律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警示用人单位合同到期需依法续签或支付补偿,不得滥用推定事实规避义务,对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具有明确指导意义。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该文章《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劳动者参与其他公司应聘考试,不应视为自动离职》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378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公司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劳动者 应聘考试 自动离职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18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298次浏览
    2024-05-16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77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31次浏览
    2024-05-28
    离职协议书范本
    221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法(2018修正)
    208次浏览
    2024-05-28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05次浏览
    2024-06-19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05次浏览
    2024-05-16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01次浏览
    2024-06-17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183次浏览
    2024-06-17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降薪 | “责任状”变“降薪令”?他签署“责任状”后工资竟缩水八成……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如何认定?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KTV包房公主,与会所存在劳动关系吗?(附一审、二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委托他人为职工代缴工伤保险,效力该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解除协议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反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招商代理合同,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有诉讼记录获“背调”黄灯评价,用人单位可以拒录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争议-员工过错 |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法院判了

    劳动争议-社保纠纷 | 劳务派遣公司截留社保费,用工单位如何维权?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公司注销-债务承担 | 公司完成“简易注销”后,是否仍需承担原有债务的偿还责任?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