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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员工“出岔子”,实际用工单位能“甩手”吗?

发布时间:2025-10-16
浏览 1 次
文章ID:49384

劳动争议-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员工“出岔子”,实际用工单位能“甩手”吗?

⬛ “咬人”的“长龙”

2024年7月某日下午,12岁的彬彬(化名)跟着妈妈孟女士(化名)一起到A超市购物。两人正走在A超市外的商场区域,此时工作人员老李(化名)推着一排空购物车从后方靠近。突然,购物车撞上了彬彬,彬彬顿感右脚后跟部一阵剧痛。

孟女士立马带着彬彬去了医院,医生初诊诊断为跟腱损伤,需打石膏固定,建议全休半个月,全天留人陪护。此后,孟女士带彬彬总共复诊了12次,前前后后护理天数共43天。但这个过程中,A超市却没有出面解决医疗费用。于是,孟女士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超市、老李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以及A超市所在商场的经营方C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8000余元。

⬛ 责任算谁的?

A超市表示,回收购物车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员工负责。老李是B公司的员工,实际侵权人是他。而且,超市跟B公司的合同早有约定,因B公司及其服务人员过错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B公司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超市免遭损失,否则B公司要支付相应赔偿金额。所以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称,事故发生时,孟女士没有履行合理监护义务,也应对彬彬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C公司称,购物车是A超市的,推车工作人员是B公司的,彬彬受伤与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商场内灯光充足,彬彬和孟女士没有充分关注周围环境,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 谁用工,谁负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彬彬和孟女士在正常行走,被老李推着购物车“长龙”从右后方撞到,两人对彬彬受伤并无过错,被告B公司和C公司认为孟女士未尽到监护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老李是被告B公司派遣至被告A超市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老李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被告A超市工作任务造成原告彬彬受伤,应由被告A超市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被告B公司和C公司对原告彬彬受伤有过错,原告彬彬请求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理据不足。法院核定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判令被告A超市向原告彬彬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800余元。

⬛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实际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的实际受益方,对工作场所、工具及流程具有直接控制力,根据“风险收益一致”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A超市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老李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A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再向B公司追偿。

法官提醒,虽然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并不是劳动者的“东家”,但可以直接分配安排劳动者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因此用工单位不能“只管用不管理”,应该依据自身行业特点,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培训和监督,切实防控用工风险。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向用工单位选派具备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匹配能力的劳动者,督促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各项操作规范,避免陷入追偿纠纷。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该文章《劳动争议-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员工“出岔子”,实际用工单位能“甩手”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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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劳务派遣 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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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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