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社保 | 公司负责人未缴纳社保,其本人是否还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10-16
浏览 1 次
文章ID:49386

劳动争议-社保 | 公司负责人未缴纳社保,其本人是否还需担责

⬛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自2009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担任原告上海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与公司相关的所有事宜。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7月,被告陈某向泰安市岱岳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投诉,称原告上海某公司泰安分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原告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补缴了2009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42.4万余元,以及滞纳金52.6万余元。

原告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业务,对于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公司缴纳了大额滞纳金,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故要求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即公司缴纳的滞纳金52.6万余元。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陈某在担任原告方负责人期间,对于原告方发放工资及支付社保费用等事宜,陈某均为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负责人。被告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及规定,审慎履行岗位职责,如实上报重大信息,不应瞒报其长达13年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因此,被告陈某对于未按时依规缴纳其本人的社保存在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因未履行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26.33万元。宣判后,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制止。

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明知公司自2009年起未为其缴纳社保,然而在职责范围内却未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未尽到勤勉义务,反而持放任态度,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

该文章《劳动争议-社保 | 公司负责人未缴纳社保,其本人是否还需担责》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386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缴纳社保 本人 劳动争议 社保 担责 公司负责人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18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298次浏览
    2024-05-16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77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31次浏览
    2024-05-28
    离职协议书范本
    221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法(2018修正)
    208次浏览
    2024-05-28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05次浏览
    2024-05-16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05次浏览
    2024-06-19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01次浏览
    2024-06-17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183次浏览
    2024-06-17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混同用工 | 一人打工两家发薪,”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争议-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员工“出岔子”,实际用工单位能“甩手”吗?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员工为照顾自闭症孩子拒绝异地调动,法院:企业未充分沟通便以旷工为由解雇属违法

    劳动争议-降薪 | “责任状”变“降薪令”?他签署“责任状”后工资竟缩水八成……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劳动者参与其他公司应聘考试,不应视为自动离职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如何认定?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KTV包房公主,与会所存在劳动关系吗?(附一审、二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委托他人为职工代缴工伤保险,效力该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解除协议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反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招商代理合同,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