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股权转让 | 签订框架协议后却将股权转售他人,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1-11
浏览 63 次
文章ID:49666

股权转让 | 签订框架协议后却将股权转售他人,法院这样判

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定金已付,股权却另卖他人,交易戛然而止,法律责任如何划分,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A公司拟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100%股权,作价4.8亿元。为保障该收购的进行,框架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在A公司指定银行开立三方监管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监管,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监管、解付资金用于指定用途;A公司应在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向该账户支付定金300万元;A公司支付300万元定金后可委派专业机构对C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双方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按框架协议约定的原则协商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

框架协议还明确约定B公司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A公司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框架协议内容冲突或将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安排的,除了退还定金外还须赔偿一倍定金(300万元)作为违约金。次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完成本次交易,需以C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A公司须在补充协议签订后60日内取得银行贷款批复,否则双方均有权解除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

2024年10月9日,A公司在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三方监管,并向该账户支付了300万元定金。同日,A公司将开设资金监管账户所须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发送给B公司审核盖章。后A公司数次催告B公司盖章,但B公司未予盖章。202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发送《通知函》催促其在3日内履行办理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义务,逾期将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但B公司未予理会,且于2025年4月,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D公司并完成了工商登记。

A公司认为,B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后,不仅不积极履行协议,还将案涉股权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其违约行为给A公司准备交易资金带来了损失,应予赔偿。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B公司认为,案涉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非正式合同而只是预约合同,其目的仅在于通过双方履行磋商形成的条件促成本约合同即正式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但是,由于A公司未获取银行贷款批复,根据约定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协议已于2025年1月解除,B公司此后向案外人转让股权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并未设立,转入相关账户的300万元还不是定金,A公司在无任何付出的情况下,主张30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请法庭结合违约金的填平原则酌情考量。

⬛ 法院审理

从案涉框架协议与补充协议的约定来看,取得银行贷款批复的履行期限远在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支付定金之后。协议签订后,A公司依约开立了银行账户,转入资金300万元,并拟定《资金监管协议》交由B公司签章。B公司经多次催告仍未予签章确认,后又将案涉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未依约订立《资金监管协议》,不配合办理资金监管事宜,诉讼中又以《资金监管协议》未成立为由主张A公司转入款项不具备定金性质,有违基本诚信。双方协议约定一倍定金即300万元作为违约金,实质上是适用定金罚则,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具有合同依据。此外,考虑到涉案股权交易的金额高达4.8亿元以及A公司为履约所做的资金筹备、支付尽职调查律师费等因素,法院认定300万元的违约金和交易金额相当且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框架协议时已有明确预知的,不予采纳B公司关于调整违约金的抗辩意见。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 鹏法君说法

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其目的是为将来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而预先作出的安排。合同之约,重在诚信。不管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就负有依约履行和诚信协作的义务。

本案中,B公司在签订该框架合同后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多次拒绝A公司的履约请求,且反将标的股权转予他人,并完成工商登记,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A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在考虑涉案交易股权标的为4.8亿元,金额巨大,A公司为履约进行筹集资金、尽职调查等工作的情况后,支持了A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300万元,是对“契约精神”的坚守。社会公众在签约时应当重信守约,切勿轻视“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以信立身,守信才是最好的“通行证”。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供稿:前海法院 | 作者:瞿德雄

该文章《股权转让 | 签订框架协议后却将股权转售他人,法院这样判》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666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签订 转售 股权 股权转让 框架协议 法院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公司法研究 热门文章
    股东退股 |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退出公司有多难?
    8271次浏览
    2024-03-30
    股东责任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7013次浏览
    2025-11-09
    新公司法 | 从“公班衙”到2024公司法——接纳、转变、平衡、对立统一
    6872次浏览
    2024-03-30
    新公司法 | 我国要大力提倡发展股份公司?
    1443次浏览
    2024-03-30
    股东知情权 | 可“查阅”会计凭证——《公司法》修改的一大进步,但未明确可否复制
    649次浏览
    2024-03-29
    公司住所 | 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有什么意义?
    495次浏览
    2024-03-23
    经营范围 | 公司超范围经营,会被判定合同无效吗?
    471次浏览
    2024-03-29
    经营范围 |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法律上如何定义这种行为?
    462次浏览
    2024-03-23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423次浏览
    2024-03-23
    股权转让 | 《新公司法》下,转让股权还要其他股东同意才有效?
    415次浏览
    2024-09-22

    相关文章推荐

    公司股权 | 被执行人的股权能否执行,这些法律问题你得知道

    股权转让 | 入库案例:股权转让款不属于收入,不应采取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执行收入的方式进行

    劳动争议-工伤 | 员工午休健身时猝死,公司:属于工作时间,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支持!

    股东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现股东还是原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劳动争议-工伤 | 职工提前下班遇车祸,公司以“早退”拒认工伤!法院最终这样判!

    公司解散 | 两股东合计持股30%诉请解散经营良好企业,法院判了:驳回

    股东知情权 | 股东查账遇“持股门槛”?法院:条款无效

    劳动争议-职务行为 | 员工离职后删除百万粉丝个人账号内的工作视频,被公司索赔,法院判了

    法定代表人 | “挂名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被用于签订贷款延期合同,构成债务加入吗?

    公司债务 |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