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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工人受伤谁之过?厘清“承揽”与“雇佣”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6-04-19
浏览 1 次
文章ID:52433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工人受伤谁之过?厘清“承揽”与“雇佣”是关键!

在定制家具行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安装工群体日益庞大。当他们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时,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为这类常见的劳务纠纷提供答案,明晰了“承揽”与“雇佣”的法律界限。

一次安装作业带来的横祸

薛某系某家具工厂直营店的实际经营者,贺某负责对该直营店经营的家具进行入户安装。双方通过微信对安装事宜进行沟通,约定由薛某负责提供板材和柜子配件,贺某自带安装工具、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人数。安装完毕验收后,薛某按每平方米55元的价格与贺某一次性结算报酬。2024年8月14日,贺某带着刘某前往客户家中进行安装。不料,刘某使用电锯切割板材时,不慎锯伤自己的左手拇指。贺某随即将其送医治疗。事后,刘某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是“老板”还是“定作人”,关系定性成为责任划分关键

法庭之上,争议的焦点清晰而尖锐:薛某与贺某、刘某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直接决定了责任的归属。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贺某自带安装工具,利用自己专业技能独立安装定制家具并交付成果,薛某按成果支付报酬,故贺某与薛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贺某承揽后,自行与刘某共同进行安装工作,薛某对贺某带谁进行安装无要求无限制,薛某不向刘某支付任何报酬,故薛某与刘某之间无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刘某在安装过程中切割板材受伤,薛某不存在选任、指示或者定作过失,故刘某要求薛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为自己干活”还是“替老板打工”?

  承揽还是雇佣?一词之差,责任承担却有天壤之别。区分这两类关系,并非看表面称谓,而需综合审视五大“生活化”的指标:

一是控制力: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如考勤、纪律);

二是生产工具: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

三是报酬方式: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是工作性质:是长期、持续性的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交付独立的工作成果;

五是业务归属:所提供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还是自成一体、独立运行;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为承揽。

法官提醒

广大劳务提供者在承接项目时,应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责。以承揽身份工作时,自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需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障措施。同时也提醒各定作方,合作的“自由度”是把双刃剑,虽可减少管理成本,但也需严守“定作、指示、选任”无过失的底线,若存在选任不合格人员或发出危险指令等过错,仍难逃其责。唯有在法律框架下明晰权责,才能构建更安全、更规范的劳务环境。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该文章《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工人受伤谁之过?厘清“承揽”与“雇佣”是关键!》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5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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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劳动争议 承揽 受伤 工伤认定 工人 厘清 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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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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