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离职手续 | 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负面信息,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6-04-19
浏览 1 次
文章ID:52435

劳动争议-离职手续 | 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负面信息,不合法!

一、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地点在北京。2023年2月,公司因孙某未竞聘上新岗位,将其调至云南昆明某公司,岗位不变。孙某认为调岗不合理,未按时报到。2023年3月10日,公司以孙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孙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提起仲裁。某公司虽然在仲裁后向孙某开具了离职证明,但其中载明:“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与法律经济纠纷”。孙某认为该内容属于负面评价,影响其再就业,遂主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2025)京03民终14732号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负面评价是否合法?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此规定,将离职证明内容限定为四项客观信息,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增加对员工有利的记载,一般不会引起纠纷。若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了负面评价或容易引起对劳动者假定性负面评价的猜测,则应当被认为未尽合理开具离职证明之义务。综合考虑劳动者离职及某公司对此的反馈等,该行为确实对劳动者产生了损失,依法酌情确定损失金额。需要指出的是,某公司应就此出具清洁的离职证明,不宜将争议及涉诉信息体现在离职证明中。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仲裁后向孙某开具了离职证明,但其所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所记载的内容容易引起其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产生假定性负面评价的猜测,某公司应当重新为孙某开具清洁的离职证明。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情判决某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负有即时、无附加条件地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内容应为客观信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离职证明夹带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或以出具清洁版离职证明为谈判筹码,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本案裁判明确否定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争议、纠纷等负面信息的行为,强调离职证明应保持客观、清洁,不得包含可能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猜测性、负面性内容。本案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开具行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构建诚信和谐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该文章《劳动争议-离职手续 | 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负面信息,不合法!》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52435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负面信息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 合法 离职证明 离职手续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404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372次浏览
    2024-05-16
    离职协议书范本
    354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29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73次浏览
    2024-05-28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54次浏览
    2024-06-17
    劳动法(2018修正)
    249次浏览
    2024-05-28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48次浏览
    2024-05-16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45次浏览
    2024-06-19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20次浏览
    2024-06-17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分公司违法辞退员工,总公司需承担哪种责任?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工人受伤谁之过?厘清“承揽”与“雇佣”是关键!

    劳动争议-岗位调整 | 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位打卡,算旷工吗?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 | 入库案例:劳动者弄虚作假申请病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审查认定

    劳动争议-离职证明 | 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错失入职机会,企业应否赔偿预期损失?

    劳动争议-工伤 | 居家办公,因煤气中毒死亡是工伤吗?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由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等制定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 | 是否构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连续签约两次期满后,你可以这么选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单位按规定解散,员工要求原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