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二倍工资 |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

发布时间:2026-06-07
浏览 3 次
文章ID:61424

劳动争议-二倍工资 |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

⬛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安装技师,月工资7500元。入职后,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9月,双方经协商补签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追溯期限至王某实际入职之日,合同期限为5年;另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其间,王某根据公司安排前往各工地项目从事安装工作,自2024年10月12日起,王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公司在连续一个月催告无果后,停发其后续工资。

王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作出裁决,王某不服,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起诉。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补签情形,但王某认可合同中的签字系本人所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对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清晰认知。即便王某认为签署时间不真实,但补签的期限涵盖了王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的全部存续时间,该补签行为应视为王某对某公司自其入职之日起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行为的追认。双方通过补签合同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再行主张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且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某公司与王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1日解除;某公司支付王某拖欠工资24436.54元,无需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王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立“二倍工资”条款,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规避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合同,但后续通过事后磋商、合理方式补签了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追溯至实际用工之日。这种补签行为实质上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及时签约行为的事后追认。在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补签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及二倍工资认定,需明确以下三点:

1. 补签行为的法律效力

补签劳动合同是将合同期限追溯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只要补签过程是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认定该合同有效。这具有“事后追认”的法律效力,能够消除用人单位未及时签约的法律后果。

2. 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属性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既然劳动者同意补签合同,说明其认可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订立合同的义务,且实质权益未受损害。此时若再支持二倍工资,不仅违背诚信,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合规成本,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 例外情形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是恶意强迫、欺诈或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补签合同,劳动者仍有权拒绝并主张权利。

⬛ 法院提醒

广大劳动者:入职后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审慎签署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切勿签署空白合同。重点关注薪资待遇、岗位期限、社保缴纳、休息休假等核心条款。自行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如遇单位拖延不签或不给合同,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来源:西安中院、西安市临潼区法院

该文章《劳动争议-二倍工资 |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61424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二倍工资 事后补签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404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372次浏览
    2024-05-16
    离职协议书范本
    354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29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73次浏览
    2024-05-28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54次浏览
    2024-06-17
    劳动法(2018修正)
    249次浏览
    2024-05-28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48次浏览
    2024-05-16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45次浏览
    2024-06-19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连续签约两次期满后,你可以这么选
    221次浏览
    2026-04-12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过失性辞退 | 用人单位惩戒性解雇的程序与实体审查

    劳动争议-产假-经济补偿 || 休产假工资未足额发放?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认定 | 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岗位调整 | 员工业绩不达标拒赴500里调岗,公司解聘合法吗?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劳务派遣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与合同终止争议案

    劳动争议-加班费 | 员工加班未走审批流程,公司拒付加班费,法院如何判决?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事后才知晓员工违纪,仍应按离职协议支付补偿金

    劳动争议-工伤 |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 | “先工伤后补缴”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司法认定

    劳动争议-岗位调整 | 闭店调岗,经济补偿是否支持?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