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还款责任 |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商铺经营,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6-07-27
浏览 3 次
文章ID:66025

还款责任 |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商铺经营,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1日,被告湛某某(个体工商户“某家具广场”的经营者)因商铺重装需要资金,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年利率为10%。借款到期后,被告湛某某仅陆续偿还了7万元,剩余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一直未还。原告张某某遂将湛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原告主张,该笔借款发生于湛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商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刘某某辩称,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且未在借条上签字。

⬛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刘某某作为借款人湛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湛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某家具广场。涉案借条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家具广场重装经营”,且该借款实际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已举证证明该借款直接用于某家具广场的重新装修,而该商铺系湛某某与刘某某共同经营,属于典型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虽以湛某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实质是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产生,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作为共同经营者,其享受了借款带来的经营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湛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共同经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规定的典型案例。涉案借款虽以一方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资金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商铺的装修改造。该商铺是家庭收入来源,关乎家庭整体利益。因此,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的商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借款人或共同签字确认,关键在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使夫妻双方共同受益。

本案中,借款直接用于商铺重装,而该商铺系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实体,亦是家庭经济来源,其经营收益与风险均与夫妻双方直接相关。因此,尽管刘某某并非借款合同名义上的借款人,但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民事法理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院依法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裁判清晰传达了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婚姻关系之下,夫妻双方不仅存在人身身份上的结合,更在经济层面形成法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维系家庭共同事业、提升家庭整体福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能以“未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不知情”或“未参与借款商议”等为由,逃避依法应承担的债务责任。这一认定,既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一方利用形式上的债务隔离规避义务;也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从事共同经营活动的家庭发出明确的法治提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享经营收益,共担经营风险,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厘清内部权责边界。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编写:临清法院 王小乐

该文章《还款责任 |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商铺经营,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66025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承担 借款 夫妻 还款责任 商铺经营 一方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公司法研究 热门文章
    股东退股 |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退出公司有多难?
    8271次浏览
    2024-03-30
    股东责任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7013次浏览
    2025-11-09
    新公司法 | 从“公班衙”到2024公司法——接纳、转变、平衡、对立统一
    6872次浏览
    2024-03-30
    新公司法 | 我国要大力提倡发展股份公司?
    1442次浏览
    2024-03-30
    股东知情权 | 可“查阅”会计凭证——《公司法》修改的一大进步,但未明确可否复制
    649次浏览
    2024-03-29
    公司住所 | 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有什么意义?
    494次浏览
    2024-03-23
    经营范围 | 公司超范围经营,会被判定合同无效吗?
    471次浏览
    2024-03-29
    经营范围 |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法律上如何定义这种行为?
    462次浏览
    2024-03-23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423次浏览
    2024-03-23
    股权转让 | 《新公司法》下,转让股权还要其他股东同意才有效?
    414次浏览
    2024-09-22

    相关文章推荐

    股东出资 | “入股”不担风险只享固定收益,是投资还是借款?法院:虚假增资行为无效,实为民间借贷

    公司减资-股东责任 |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分公司违法辞退员工,总公司需承担哪种责任?

    劳动争议-工伤 | 挂靠货车出事故,司机工伤责任谁承担?

    股东连带责任 | 为什么夫妻不能100%持股——很可能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体经营 | 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新经营者应否承担变更前的债务

    劳动争议-混同用工 | 夫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遭辞退谁担责?

    股东责任 | 最高院:即使一人公司增加股东,该一人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仍由当时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职务行为 | 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将他人车辆撞坏,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出资责任 |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董事承担何种责任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