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工伤纠纷 | 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10-06
浏览 1 次
文章ID:69775

劳动争议-工伤纠纷 | 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

⬛ 案情简介

肖某是某学校物理老师,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7:30。

2025年12月14日上午,肖某走路到学校上班。7时55分,肖某在学校校门通道口处不慎摔伤,导致左臂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肖某认为,校门通道口是进入学校完成教学工作的唯一通道,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其进入校门口通道的目的是到学校上课,系工作需要,于是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某学校认为,肖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也不是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肖某受伤不是工伤。肖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认定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二是受伤地点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受伤因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致。这里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准备或者后续性事务,一般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条件,也就是说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与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受伤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受伤系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如职工被行走的路人撞伤,则不是工伤;三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即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小于或等于50%。

本案中,肖某8:00上班,7:55摔伤,具备了在工作时间前后这一条件,但是先不论校门通道口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单就事故发生原因看,走路去上班这一行为并非从事与教学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肖某事发时的上班意图十分明确,其从家中出发行至学校内的途中,均应属于上班途中,但其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且摔伤系本人不慎所致,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肖某在上班途中意外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 作者:鲁志峰

该文章《劳动争议-工伤纠纷 | 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69775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上班 劳动争议 单位 工伤 工伤纠纷 摔伤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405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373次浏览
    2024-05-16
    离职协议书范本
    355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30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74次浏览
    2024-05-28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55次浏览
    2024-06-17
    劳动法(2018修正)
    250次浏览
    2024-05-28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49次浏览
    2024-05-16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46次浏览
    2024-06-19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连续签约两次期满后,你可以这么选
    222次浏览
    2026-04-12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激励制度 | 因拒交“PK金”被公司降职降薪,法院:违法

    劳动争议-女职工权益保护 | 孕期被调岗辞退?法院:违法!

    劳动争议-竞业限制 | 宠物医生再就业,被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院能否支持?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离岗奔丧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认定

    劳动争议-员工权益 | 人才补贴被“截留”,离职员工起诉公司获支持?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 离职22年后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超过时效?最新判决来了!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认定 || 不签合同、不缴社保、拆分工资,就能规避用工责任?法院:企业需自担巨额赔偿

    劳动争议-劳务派遣 | 岗位取消直接解除合同,劳务派遣纠纷责任在谁?

    劳动争议-工伤 | 遭受工伤签订“放弃赔偿”协议后,员工反悔能获支持吗?

    劳动争议-社保公积金 | 公司少缴社保、没交公积金,员工离职后索赔8万元损失,法院为何判不赔?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