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上下班通勤路线并不唯一,合理绕行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6-10-06
浏览 2 次
文章ID:69779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上下班通勤路线并不唯一,合理绕行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文化用品公司员工,居住在某乡镇A村。某日17时许,张某下班回家,在途经B村村内东西路段时,与案外人违规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倒地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B村并非张某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张某存在绕行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以上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双重认定标准。而判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职工工作时间、居住地点、通行条件、道路实际状况、出行交通工具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不能机械理解为固定的、唯一的路线,只要出行目的为正常通勤,路线选择没有明显异常,应当认定为上下班合理路线。

本案中,张某与某文化用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张某正常下班时段,且张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责任,某文化用品公司主张B村并非张某下班回家必经路线,但是根据交通路线图可知张某途经B村的通行路线属于合理选择,不存在刻意绕路情形。因此,人社部门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文化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亲属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本案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件,反映了用人单位对“通勤合理路线”的普遍认知误区。

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片面认为,职工上下班必须按照最短路线、固定常态化路线通行,一旦出现路线偏移、绕行情况,即不属于合法通勤途中,不应认定工伤。该观点违背工伤保险立法本意。法律并未规定上下班通勤路线具有唯一性、固定性、最短性,日常生活中,职工可根据实时路况、道路施工、交通管制、通行便利等客观情况,自主选择多条通勤路径,该类合理绕行均属于正常通勤范畴。

所谓“上下班合理路线”,核心判定标准包含两大维度。一是目的合理性,即职工出行的核心目的为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无游玩、聚餐、办事等与通勤无关的目的;二是轨迹合理性,即通勤时间、绕行距离无明显异常,未大幅偏离常规通勤范围,不存在跨区域、长距离刻意绕行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张某在正常下班时段返程,途经B村的路线未超出日常通勤合理范围,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脱离通勤轨迹、从事私人活动的行为,即便该路线并非传统最短必经路线,仍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即可被认定为工伤。

反之,若职工上下班途中,刻意绕道开展休闲娱乐、社交聚餐、长途绕行办事等与通勤无关的活动,完全脱离正常通勤轨迹,绕行距离、时间显著超出日常合理范畴,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不具备通勤目的与轨迹合理性,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河东法院 山东高法公众号 | 撰稿:夏小云

该文章《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上下班通勤路线并不唯一,合理绕行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69779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上下班 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合理绕行 工伤 工伤认定 无责 通勤路线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405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373次浏览
    2024-05-16
    离职协议书范本
    355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30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74次浏览
    2024-05-28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55次浏览
    2024-06-17
    劳动法(2018修正)
    250次浏览
    2024-05-28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49次浏览
    2024-05-16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46次浏览
    2024-06-19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连续签约两次期满后,你可以这么选
    222次浏览
    2026-04-12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合法解除 | 员工未披露配偶开设同业公司信息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争议-商业秘密 | 教培老师离职后创办同类学校,接收原机构学员被诉,法院判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 关联公司连续用工,劳动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最终解除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工伤纠纷 | 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

    劳动争议-激励制度 | 因拒交“PK金”被公司降职降薪,法院:违法

    劳动争议-女职工权益保护 | 孕期被调岗辞退?法院:违法!

    劳动争议-竞业限制 | 宠物医生再就业,被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院能否支持?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离岗奔丧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认定

    劳动争议-员工权益 | 人才补贴被“截留”,离职员工起诉公司获支持?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 离职22年后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超过时效?最新判决来了!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