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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股东责任 | 担任股东仅十天,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5-08-03
浏览 1 次
文章ID:49164

股东责任 | 担任股东仅十天,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仅担任“一人股东”十天,需要为公司之前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对该公司存续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 基本案情

章某在某家居公司工作,并多次为公司采购物品而垫付费用。2019年1月,某家居公司向章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公司经营需要向章某借款26万元。

2021年6月,某家居公司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李某持股百分之百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0天后,某家居公司又变更为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72%。2023年1月,仍担任某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再次向章某出具借条,借款人为某家居公司。

因公司一直未能清偿垫付款,章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居公司还款,李某对某家居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庭审理

某家居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异议。李某则辩称,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仅有十天时间,讼争款项既不发生在该十天时间内,其也未在该十天内出具借条,其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并未框定债务必须发生在个人股东任职期间,亦未对个人股东持股时间的长短作出限定,法律要求股东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分离,且产权清晰,旨在使股东与公司之间权责明确、以保障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发生公司股东逃避债务、公司偿债能力降低等情况。

某家居公司于2019年1月向章某出具借条,该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晰,应确认为公司债务,2021年6月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该公司债务仍然存续。

李某于2021年6月21日接管公司并拥有公司100%的股权后,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故其成为公司一人股东,应当就仍存续的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系法定之债,并不因其持股时间短可以免责,亦不能以其之后又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而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上述26万元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官说法

“公司面纱保护勤勉者,而非投机者。”事实上,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包含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目的之中,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不能以“持股时间短”或“债务形成于前手”为由,逃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自然人独资公司合规合法经营,须筑牢“账户独立、核算独立、决策独立”的防火墙,当面临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时,可用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进行抗辩。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颖慧

该文章《股东责任 | 担任股东仅十天,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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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公司债务 股东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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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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