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持有公司股权,还不能处置公司的财产吗?”不少股东都有过这样的想法,把股权直接等同于对公司财产的自由支配权。若股东未经清算等法定程序,擅自分割、分配公司财产,这样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01 案情回顾
桂林市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原始股东为刘明(持股51%,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马亮(持股49%,任公司监事)。2023年7月25日,王飞加入公司,3人约定股份变更为刘明占股45%、马亮占股45%、王飞占股10%,但未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
2024年1月14日,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3名股东将该公司名下商标权、养生馆、美容馆的经营权,以及该公司占股50%的某健康公司股权等公司资产进行分割。
会议纪要签订后,马亮将相应店铺交给刘明经营。然而,刘明只支付了部分购买款,未能按约给付全款。
经多次协商无果,马亮将刘明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依据《股东会会议纪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要求刘明支付经营权购买余款及违约金。
刘明则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中,各股东处分管理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股东会会议纪要》无效,马亮退还其已支付的购买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诉与反诉的请求均基于《股东会会议纪要》这一相同事实,为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诉累,故将其合并审理。由于《股东会会议纪要》形成于2024年1月14日,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尚未施行,故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之规定可知,公司财产在分配前应当先进行清算。
案涉《股东会会议纪要》在实质上处分了管理公司名下的商标权、股权及养生馆、美容馆的经营权,但在作出该会议纪要前,管理公司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清算等前置义务。因此,《股东会会议纪要》侵犯了管理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股东会会议纪要》的全部条款涉及权利的取得、支出的对价等,均为一个整体,相互关联和影响,故应认定《股东会会议纪要》整体无效。
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所以,马亮应返还刘明相应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股东会会议纪要》已履行部分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进行协商或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管理公司于2024年1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会议纪要》无效;马亮返还刘明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马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院驳回马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但该资产收益权应是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权,而非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直接分配公司财产。清算是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清算,股东不得擅自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七星区法院 广西法治日报 | 作者:孙盛峰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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