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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如何理解与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规则

发布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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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ID:49404

如何理解与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规则

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该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规则,对应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并将二者整合、优化为一条,即在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以上”股东人数下限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依据;同时,删除2018年《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其吸收至本条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意味着新《公司法》不再限定一人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一人公司形式,而且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再限于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准确理解与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规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有无限制?

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可见,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并无特别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一点不同于原《公司法》,原《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能为自然人或法人,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这也意味着只要不是金融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诸如代持股权协议、职工持股会、LP持股平台等变相规避股东人数上限的做法,实践中都可以认可其效力。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当股东为自然人时,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其发起人必须具备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党政机关、军队的特定公职人员,以及受到竞业禁止的人等不能成为股东。第二,当股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公司股东的,则其不得成为股东。比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党政机关、军队等经商办企业,故党政机关和军队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排除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必要时作为发起人参与某些公司的设立活动。第三,公司原则上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例外取得自己的股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转让或注销。第四,有限责任公司未要求发起人有中国国籍或在中国有住所,这点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应当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五,国家可以作为国家出资公司的股东,但须由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部门等作为出资人代表。

〔参考文献:①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71页;②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19页;③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6-167页;④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02页〕

2 非法人组织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七条曾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来该规定在后续的历次审议稿中均被删除。由此可见,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限于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可以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当然,自然人(含外国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应不为其他法律所禁止,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出任公司股东有审批规定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言,其从事的活动一般以市场经营为主,故应当具有股东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未注册为合伙企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评估事务所、鉴定事务所等,这些专业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并非普通的市场经营活动,而是提供专业服务,其不能从事其专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故不能出资设立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

〔参考文献:①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19-120页;②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02页;③王欣新主编:《公司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29-130页;④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4页〕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等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公司不同阶段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要求是不同的,公司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资格和公司存续期间的自然人股东资格二者存在区别。在公司设立时,因作为发起人的股东需要为筹备设立公司进行一系列的对内、对外的法律行为,并要对公司不能成立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设立股东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而在公司设立完成后的存续期间,法律则不再有此要求,股东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可,因继承、赠与或者转让股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比如,新《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即对继承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未作任何要求。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7页;②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4-65页〕

4 公司股东是否必须都要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依该条的文义理解,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都应当出资;不出资,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当然,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条关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后续加入公司的股东并不必然以出资为前提,还可能通过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股权。另外,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多元化的,股东以该条规定的财产出资,均属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出资”。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68页;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1页〕

5 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人能否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该条规定的“出资”一般指的是认缴出资。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限期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足公司注册资本便可设立公司。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设立股东)是向公司认缴出资的人。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不同,出资人只要作出了认缴行为,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均不影响其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设立股东)。当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时不能仅认缴出资,还需实际缴纳部分或全部出资。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03页〕

6“占干股”者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实践中,仅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不实际出资的“占干股”现象,实际上是不为法律所承认的。因为此类现象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公司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本质上违反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身即不应承认“占干股”者的股东身份。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68页〕

7 公司股东是否必须是民事主体?

对此尚有争议。机构投资者在近几十年来对全球公司融资和治理产生了愈加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公司实践中亦是如此。大量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甚至员工持股平台等也可能成为股东,它们不是民事主体,但可称为“法律实体”,其主要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作为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参考文献: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1页〕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是多少?超过法定股东人数的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作了单重限制,即只有上限而没有下限;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无上限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高200人限制指的是发起人,不是股东人数)。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鉴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下限为1个,即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统合进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体系;股东人数的上限为50个,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特征。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是新《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突破,否则对当事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主张不应当支持,公司登记机关也不会允许相关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另有学者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个的规定,原则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投资人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人数超过50人,则仅不获工商登记,非意味登记于股东名册而没有登记于工商登记簿的股东不为公司股东。如果因超过50人而未被登记于工商登记簿的投资人,但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为公司承认为股东的投资人,仍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在工商登记层面,股东名称登记不具有创设效力,仅具有公示意义。在公司内部,则一般通过股东名册或股东(公司)共同认可即可。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68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6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0页;④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0页;⑤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治出版社2024年版,第134页〕

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可以因股权继承等事由超过法定限制?

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人数限制,贯穿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个存续期间,即不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不得违反该条规定的股东人数限制,公司存续期间也不得超过该股东人数限制,如有违反,公司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改变这一违法局面。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因某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引发多位继承人分割继承其股权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个,则公司应当尽早通过一定途径,如通过公司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甚至是变更公司形式、分立等,及时将股东人数减少至50个以下。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可能为后来的所有继承人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6页;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1页〕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是否有限制?

新《公司法》只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了股东人数,其发起人由将来的股东直接充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设立人)。因此,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人数限制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人)人数的规定,此处的“50人”既指公司的股东,又指公司的发起人。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的最高上限与股东人数是相同的,发起人的数量限制也是“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6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69页;③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73页〕

11 自然人股东是否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可否再设一人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禁止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两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这一限制性规定,将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与治理制度等内容一律回归至普通公司相同的法律规则,意味着在新《公司法》施行后自然人股东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可再设一人子公司。

〔参考文献: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治出版社2024年版,第186-187页〕

12 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即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国有资本构成、国家授权单一机构行使国有股权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的法理相通,按照股东人数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一人公司和合资公司。这里的股东人数是以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来作为基数还是以行使国有股权的机构作为基数,虽然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公司立法是以后者为基数的。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为国有一人公司,即不仅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而且是由政府委托一个机构行使国有股权的公司,比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就是依据《公司法》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国家单独出资并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47页〕

13 因股份转让使公司的全部资本归于一人的,该公司是依股东人数而适用一人公司的规范,还是依原登记的公司形态而适用普通公司的规范?

一人公司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由一个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公司登记自始亦按一人公司相称;二是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即指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在存续期间因股份转让使公司的全部资本归于一人的情况。由于在公司登记上仍然保留着设立时的普通公司状态,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就会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涉及一人公司的内容有较多的调整:除将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一人公司一律表述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从文义上看,这一表述完全可以涵盖一人公司在实践中的两种情形,即一个股东设立形成的一人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转让而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因此,对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无论其是否保留了设立登记时的普通公司形态,只要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形,就应当将其纳入一人公司的范畴并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来予以适用。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20-321页〕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 来源:法学45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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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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