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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入职12年被解雇,法院认定违法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5-11-04
浏览 1 次
文章ID:49482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入职12年被解雇,法院认定违法需赔偿

在岗位上工作多年,合同期满后想续签却被公司解约,老员工该如何维权?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老员工被解雇的劳动纠纷,依法判决涉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万余元。

⬛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邱先生先后在海某公司下属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工作。海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邱先生调入并任职的通知》,载明“同意丙公司邱先生调入海某公司工作,并任命为招商采购部副总经理”。2015年6月25日,海某公司与邱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邱先生在市场部从事副总经理岗位工作。2018年6月25日,海某公司与邱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邱先生在招商导购部从事副总经理岗位工作。

2023年7月4日,邱先生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为12年;海某公司向邱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万余元。

海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邱先生送达《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载明邱先生在海某公司工作年限为8年。次日,海某公司向邱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2.53万余元。

2023年10月26日,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海某公司向邱先生支付经济补偿6万余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公司还需向邱先生支付4年的经济补偿6万余元。海某公司与邱先生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已无劳动合同关系,邱先生主张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公司与邱先生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邱先生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海某公司应当与邱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海某公司单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结合邱先生在海某公司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情况,海某公司还应向邱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万余元。

⬛ 法官说法

法律尊重“职场忠诚度”

  海口中院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中,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实现长期稳定就业、钻研和提升业务技能。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职工“护身符”,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用人单位也不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企业“终身包袱”,只要公司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此类合同能够有效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本案中,邱先生的胜诉印证了法律对“职场忠诚度”的尊重:当员工将青春浇筑于企业,法律自会为这份付出托底。而对企业而言,26万元的赔偿代价也暴露出轻视合规的代价远超想象。对员工,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考核记录是维权基石;对企业,制度合法化、解雇程序化、沟通人性化才是避险正道。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该文章《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入职12年被解雇,法院认定违法需赔偿》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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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职 认定 解雇 违法 赔偿 劳动争议 违法解除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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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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