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社保 | 员工自行缴纳单位漏缴医保费后,能否追偿?

发布时间:2026-08-25
浏览 5 次
文章ID:67051

劳动争议-社保 | 员工自行缴纳单位漏缴医保费后,能否追偿?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职工医保,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医保后,能否找用人单位追回?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某公司赔偿劳动者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14150.3元。

⬛ 基本案情

范某于1997年5月入职宁化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9年7月开始,某公司为范某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1月开始为范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10月范某离职。2025年9月,范某在办理退休时被告知欠缴相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顺利办理退休,范某补缴了7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范某要求某公司补偿其替公司垫付的1999年7月至2004年12月共66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范某起诉至法院。

⬛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宁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某公司没有条件和义务为包括范某在内的员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根据《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30日,范某作为某公司员工,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因此,某公司应承担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共42个月未为范某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1415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未足年为范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某办理退休手续时自行缴纳后请求某公司赔偿其垫付的6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即某公司应承担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未为范某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42个月。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范某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14150.3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向范某支付了赔偿款。

⬛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建立的重要保险。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漏缴职工医保42个月,存在明显过错,劳动者自行补缴医保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若遭遇此类侵权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立浩 张海艳 张方方

该文章《劳动争议-社保 | 员工自行缴纳单位漏缴医保费后,能否追偿?》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67051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员工 单位 劳动争议 追偿 缴纳 社保 漏缴 医保费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专业支持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用工管理 热门文章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406次浏览
    2024-06-13
    员工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范本
    374次浏览
    2024-05-16
    离职协议书范本
    357次浏览
    2024-05-14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331次浏览
    2024-06-1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274次浏览
    2024-05-28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人社部参考文本)
    255次浏览
    2024-06-17
    劳动法(2018修正)
    250次浏览
    2024-05-28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49次浏览
    2024-05-16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
    246次浏览
    2024-06-19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连续签约两次期满后,你可以这么选
    223次浏览
    2026-04-12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 上下班通勤路线并不唯一,合理绕行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争议-合法解除 | 员工未披露配偶开设同业公司信息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争议-商业秘密 | 教培老师离职后创办同类学校,接收原机构学员被诉,法院判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 关联公司连续用工,劳动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最终解除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工伤纠纷 | 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

    劳动争议-激励制度 | 因拒交“PK金”被公司降职降薪,法院:违法

    劳动争议-女职工权益保护 | 孕期被调岗辞退?法院:违法!

    劳动争议-竞业限制 | 宠物医生再就业,被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院能否支持?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离岗奔丧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认定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究汇

    微信公众号:九九合同网

    微信公众号:罪名库

    微信公众号:九九文书网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版权所有 © 2024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九九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网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国资企业
    • 公司
    • 外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其他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登记
    • 公司法研究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