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吕洪涛法官审理的这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 案情回顾
自2018年4月起,李某按甲公司要求挂名为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仅系甲公司的名义执行董事、名义总经理、名义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甲公司经营管理,不行使法人权利。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劳动合同关系均不归属甲公司。
自2023年起,李某多次申请不再担任甲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总经理,但甲公司因实际控制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被监管、托管等原因,迟迟不能变更。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涤除李某在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劳动合同关系均不归属甲公司,从未参与甲公司经营管理,也不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原告李某作为甲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代表的核心主体,其登记信息不仅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标识,更是外部交易相对人判断公司行为效力的关键依据。实践中,部分公司为规避经营风险,让员工、亲友甚至无关联第三人充当 “挂名法定代表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本意,还会让挂名者陷入未知的法律风险,同时可能损害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便未参与经营,也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民事层面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影响征信;行政层面可能因公司违法经营面临处罚;刑事层面若公司涉单位犯罪,可能被追责。切勿因人情、面子或小额报酬轻易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若确需担任,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日后陷入 “脱身无门” 的困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撰稿:王萌
该文章《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 | 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脱身”,法院如何认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