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未挂失,竟莫名成了一家公司的监事?公司已被吊销,侵权状态仍在持续,能否通过诉讼涤除登记?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吕洪涛法官审理的这起姓名权纠纷。
⬛ 案情回顾
A公司于2017年1月注册成立,于2020年12月被吊销。公司监事登记信息为王某。王某陈述,其2017年曾丢失身份证,补办时未办理挂失手续;近期发现,A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其从未在A公司工作、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员,而A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该监事登记行为已导致其本人经营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经多次联系A公司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其从公司监事登记信息中移除。
⬛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案中,王某主张A公司在其不知情情形下使用其身份证,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A公司的监事,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A公司现处于吊销状态,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认为王某请求A公司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从A公司监事登记信息中移除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王某姓名权的侵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王某从公司监事登记信息中移除。
⬛ 法官说法
姓名权是以姓名为根据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公司监事登记属于重大商事事项,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本人同意或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本质上是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即便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侵权状态仍持续存在,侵权主体仍需承担停止侵害、涤除登记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身份证丢失后未挂失,被A公司擅自登记为监事,其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无任何关联,相关侵权事实清楚,A公司应办理工商变更、移除其监事登记。
广大公众务必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丢失后及时挂失补办,避免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一旦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撰稿: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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