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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用工管理 > 劳动争议-工伤 | 非法用工情形下,工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7-30
浏览 1 次
文章ID:49147

劳动争议-工伤 | 非法用工情形下,工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

吴某自2020年3月起在郑某、周某开办在乐清市柳市镇的锁具加工厂从事压铸工作。该加工厂未依法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8月30日15时40许,吴某在更换模具过程中,前臂被机器损伤,当即由郑某送其至乐清市某医院治疗。初步包扎后,被救护车送往温州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臂、左手、左腕开放性损伤;左手左腕毁损伤;心包少量积液;右肺上叶间隔旁气肿。住院治疗7日,于2023年9月6日出院。郑某、周某已支付就医期间的医疗费。

经吴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致残等级进行鉴定。2024年12月30日,该委员会作出温劳鉴乐委托[2024]00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吴某致残等级为五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另查明,郑某、周某已付吴某65000元。吴某另收取保险理赔款110300元。

来源:(2025)浙03民终2511号

二、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周某开办的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而招募吴某进行生产,其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吴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相关规定,郑某、周某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1)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吴某受到事故伤害,其劳动能力鉴定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96237元确定,根据其实际治疗情况,酌定治疗期间生活费按8个月计算为64158元(96237元/年÷12个月×8个月)。(2)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吴某伤情经鉴定为无生活自理障碍,住院7日期间的护理费按照2022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计算为1845.64元(96237元/年÷365日×7日)。(3)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郑某、周某同意起诉主张的700元,予以确认。(4)一次性赔偿金。按吴某受伤时加工厂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计算,即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96237元计算为769896元(96237元×8倍)。(5)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杭州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假肢装配评估意见》,需装配国产JB-SKQ13B前臂抗干扰比例控制单自由度肌电手假肢48000元,按每5年更换一次,维修费每年10%,计算20年为268800元(48000元×4次+48000元×10%×16年)。(6)交通费。酌定210元。

二审法院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或者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8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本案中,郑某、周某开办的加工厂未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显属非法用工,一审判决定性正确,郑某、周某主张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应当减轻责任的上诉意见,二审不予采纳。经审查,一审判决有关非法用工赔偿项目以及赔偿费用的计算,均无不当,二审予以认定。郑某、周某二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二审不予认定。二审中,根据郑某、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以及费用清单,经吴某质证确认,部分款项属于医疗费、工资以及鉴定费用的辩解意见具有合理性,且一审中郑某、周某并未提出异议,故二审认定已付款金额为80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因非法用工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争议围绕当事人之间关系性质及赔偿项目展开。郑某、周某未依法为其加工厂办理工商登记,却长期雇佣吴某从事高风险压铸工作,在其工伤发生后,应依法承担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认定双方构成非法用工关系,适用一次性赔偿标准,依法合理。二审对一审所确认的各项赔偿计算标准予以支持,仅在已付款金额上作出调整,体现了对证据质证的充分考量。用工单位主张系劳务关系,以排除非法用工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该案明确了未登记个体经营者非法用工的法律后果,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该文章《劳动争议-工伤 | 非法用工情形下,工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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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工伤 用工 认定 非法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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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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