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原有债务该由谁承担?实践中,有的公司试图通过注销登记“金蝉脱壳”,但注销登记并不意味着债务当然消灭。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刘佳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 案情回顾
张某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股东为赵某和乙公司。某日,孙某召开员工会议,告知大家公司需要装修,给大家放假两天,装修完毕后正常上班。但此后甲公司未再营业,而且拖欠张某工资5000余元未付。张某多次联系孙某讨要工资未果,并且张某发现甲公司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后张某将孙某、赵某、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5000余元及利息损失。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孙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和乙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张某要求三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赵某、乙公司向张某支付5000余元及利息损失。
⬛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登记是法人资格终止的法定程序,但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债务,结清全部债权债务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对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公司,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全体投资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规则:未经依法清算的注销登记,不产生免除相关主体债务责任的效果;承诺承担责任的股东或第三人,应当履行承诺。本案中,甲公司在尚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孙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和乙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提交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张某要求三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市场主体在退出市场时应当依法规范操作: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织清算,如实核查公司债权债务,不得通过简易注销程序规避债务。若在注销登记中作出不实承诺,或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主体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仍可依法追偿。
⬛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报 | 撰稿: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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