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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公司法研究 > 股权转让-代持 | 代持人离世,股权如何确权过户?

发布时间:2026-10-25
浏览 1 次
文章ID:70895

股权转让-代持 | 代持人离世,股权如何确权过户?

不少企业经营者、投资人因异地经营、办事便利等需求选择股权代持模式,但一旦名义代持人突发离世,登记股权极易被其继承人主张继承,企业实际出资人想要确权、完成工商显名登记往往困难重重。近日,浏阳市法院审结该类股权确认商事纠纷,请看本期案例。

⬛ 基本案情

异地经营需求,企业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2022年,长期居住深圳的投资人杜某,计划在浏阳注册设立A公司,但异地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日常经营手续多有不便。2022年4月,杜某与好友赵某签订书面《股份代持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杜某实际出资50万元,享有A公司51%股权对应的全部投资收益、股东决策权;赵某仅作为名义登记股东,仅可遵照杜某指令行使股东相关权利,不享有股权实质权益。双方将代持协议原件交由A公司归档留存。2022年4月13日A公司正式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公示登记股东为赵某(持股51%)、郑某(持股49%)。

实际出资人全程管控企业经营,全体股东知情认可

公司设立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业务调整、财务事项均由实际出资人杜某审核确认,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由杜某主导推进。企业另一登记股东郑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均清楚知晓杜某才是真实出资人与实际股东,赵某仅为代持挂名,全程未提出任何异议。

代持人猝然离世,企业股权变更陷入僵局

2022年11月3日,名义股东赵某因病去世。赵某法定继承人为配偶任某、儿子赵某1、母亲孙某。杜某多次与三名继承人沟通,要求配合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51%企业股权变更至自身名下,但协商始终无法推进。为保障自身投资权益、理顺企业股权架构,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求:1.依法确认登记在赵某名下A公司51%股权归杜某所有;2.判令赵某三名继承人协助办理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配偶任某、儿子赵某1对股权代持全部事实予以认可;第三人A公司、持股49%的股东郑某均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杜某系企业实际出资人,愿意配合完成股权变更;赵某母亲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

⬛ 法院判决

法院围绕企业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两大核心争议焦点逐一评析认定:

焦点一:企业投资人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自愿签订股权代持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股份代持协议书》是杜某、赵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交由企业留存备案,代持法律关系真实有效。杜某足额完成出资、全程主导企业经营、行使全部股东权利,依法享有案涉51%股权完整投资权益,工商登记仅为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双方内部合法代持约定。

焦点二:代持人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理顺企业股权?

1.《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该条款仅适用于股权无代持、登记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形,无法否定案涉股权实际归属杜某的事实,该股权不属于赵某可继承遗产。

2.三名被告作为赵某法定继承人,继承赵某遗产的同时,需承接代持协议项下配合实际出资人过户股权的义务;除孙某缺席外,其余继承人均认可代持事实,企业及另一股东郑某均同意杜某办理工商显名,完全满足隐名股东变更登记法定条件。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登记在赵某名下A公司51%股权归原告杜某所有;二、孙某、赵某1、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杜某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将案涉51%股权变更登记至杜某名下。

⬛ 企业经营风险提示

企业股权代持务必落实书面协议,完整留存经营证据

市场主体、企业投资人切勿采用口头约定代持股权。委托他人代持企业股权时,必须签订规范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出资主体、收益归属、代持权限、过户义务;同步保管出资转账凭证、企业股东会审批记录、分红流水、公司备案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后续股权纠纷维权无据。

提前预判代持人身故风险,在协议中增设处置条款

企业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建议专门增加特殊情形条款:若名义代持人发生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其继承人需无条件配合实际出资人完成股权变更,提前锁定配合义务,减少后续股权梳理、企业股权架构调整的沟通阻力。

企业隐名股东显名,需提前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

实际出资人想要完成工商显名、理顺企业股权,法定要求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认可。建议企业设立、签订代持协议时,让其余股东签字确认知晓代持事宜,提前消除股权变更障碍,防止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阻碍企业股权调整。

企业登记挂名股权不属于代持人遗产,继承人无权侵占

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实质权益归实际出资人,不属于名义股东个人遗产,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占有。若继承人拒不配合变更,企业实际出资人可通过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借助司法途径强制理顺企业股权结构。

企业做好股权文件归档,降低商事纠纷处置成本

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将股权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实际股东参与经营材料统一归档留存。发生股权、继承类纠纷时,企业可出具客观书面证明,大幅减轻投资人举证压力,高效化解涉企股权矛盾,稳定企业经营架构。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湖南高院 | 供稿:苏文杼

该文章《股权转让-代持 | 代持人离世,股权如何确权过户?》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7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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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持人 确权 离世 股权 股权转让 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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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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